關于印發《山東大學研究生導師 隊伍建設實施辦法》的通知
山東大學文件
山大研字〔2019〕28號

關于印發《山東大學研究生導師
隊伍建設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山東大學研究生導師隊伍建設實施辦法》業經學校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山 東 大 學
2019年5月27日
山東大學研究生導師隊伍建設實施辦法
研究生教育是高等教育的最高層次,擔負著為國家培養高層次創新型人才和現代化專業型人才的重任。研究生指導教師(以下簡稱導師)是研究生培養的第一責任人,高水平導師隊伍是提高研究生培養質量的關鍵。為加強我校導師隊伍建設,提高研究生培養質量,不斷適應國家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的需要,根據《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教育部關于加強學位與研究生教育質量保證和監督體系建設的意見》(學位〔2014〕3號)、《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見》(中發〔2016〕31號)和《教育部關于全面落實研究生導師立德樹人職責的意見》(教研〔2018〕1號)、《山東省教育廳關于全面落實研究生導師立德樹人職責的實施意見》(魯教研發〔2019〕1號)等文件要求,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堅持立德樹人根本任務,提高創新人才培養能力,造就一支政治過硬、師德高尚、業務精湛、結構合理、充滿活力的高水平導師隊伍。
第二條 堅持按需設崗、總量控制、結構優化的導師崗位設置原則,采用競爭上崗、分類評聘、分類管理的動態管理模式,實行導師招生資格年度審核制。
第三條 實行導師崗位學校和培養單位兩級管理。研究生院是學校導師崗位管理的主管部門,培養單位是導師崗位管理的主體。
第四條 健全導師團隊機制,鼓勵以學科交叉、聯合指導的方式培養研究生,充分發揮導師團隊協同作用。
第五條 健全導師評價考核機制,完善導師培訓、激勵機制,校院協同推進導師育人能力提升。
第二章 導師類別
第六條 導師按培養對象類型分為學術型導師和專業型導師。學術型導師承擔學術學位研究生指導工作,立足學科專業需求,培養教學和科研型拔尖人才。專業型導師承擔專業學位研究生指導工作,面向經濟社會產業部門專業需求,培養特定職業高層次專業人才。
第七條 導師按指導方式分為專職導師、兼職導師與合作導師。專職導師可獨立指導研究生,也可跨學科、跨單位,與校內、校外導師以團隊方式聯合指導研究生。聯合指導時,以專職導師指導為主,合作導師不具備獨立招生資格。兼職導師須與校內合作導師共同指導研究生。
第三章 導師基本素質要求
第八條 政治素質過硬。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嚴格執行國家教育政策和學校關于研究生培養的各項制度規定;自覺維護祖國統一、民族團結,具有高度的政治責任感,將思想教育與專業教育有機統一。
第九條 師德師風高尚。模范遵守教師職業道德規范,為人師表,愛崗敬業,以高尚的道德情操和人格魅力感染、引導學生;謹遵學術規范,恪守學術道德,自覺維護公平正義和風清氣正的學術環境;有責任心和使命感,確保足夠的時間和精力及時給予研究生啟發和指導;有仁愛之心,以德育人,以文化人。
第十條 業務素質精湛。具有深厚的學術造詣和執著的學術追求,秉承先進教育理念,關注學科前沿,不斷提高業務水平和指導能力;遵循研究生教育規律,關注社會需求,堅持因材施教,著力提升研究生的學術素養和創新實踐能力,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高層次專門人才。
第四章 導師職責與權利
第十一條 立德樹人是導師的首要職責。導師應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同時擁有相應的崗位權利。
第十二條 導師職責包括:
(一)對研究生全面成長負責,既注重提高研究生專業素養,又要充分發揮在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中首要責任人作用,引導研究生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
(二)在參與研究生選拔與培養工作過程中,恪守公平、公正和嚴格的原則,遵守直系親屬回避制度,堅持質量第一、寧缺毋濫,努力提高生源和培養質量。
(三)遵循因材施教、個性化、分類培養理念,與研究生共同制定培養計劃,統籌安排科研與實踐活動,創新研究生指導方式與教學模式,加強研究生獨立研究和創新能力培養。
(四)定期組織研究生學術研討活動或研究工作報告會,每月與研究生討論交流不少于4次,及時檢查研究生科學研究和學位論文進展情況,掌握研究生學習、生活和思想動態。
(五)根據不同學科、類別研究生培養要求,為研究生學習和成長積極創造條件,營造良好的學術氛圍,鼓勵和支持研究生參加國內外學術交流和實踐活動等。
(六)指導研究生恪守學術道德規范,強化研究生學術規范訓練,對研究生弄虛作假等違反學術道德的行為要及時發現并制止。
(七)根據科研工作需要設置助研崗位,保障研究生開展研究工作的充足經費,按時發放獎助金。
(八)關心、關注研究生的心理健康狀況,對研究生進行就業指導,并積極提供幫助。
(九)積極參加學校和培養單位組織的各類導師培訓活動,加強自身師德師風建設,提升業務素質與指導能力。
第十三條 導師權利包括:
(一)在符合學校與培養單位招生錄取管理辦法的條件下,可參與研究生選拔錄取工作,對研究生招生政策和措施提出建議和意見。
(二)對研究生評獎評優、“三助一輔”崗位申請與分配、培養方式的改變、學籍變動或退學、選派出國(境)訪學或學術交流、外出專業實習等情況給出明確的意見。
(三)根據研究生實際學業狀況,依據學校有關規定對所指導研究生提出畢業與授予學位的建議,或暫緩畢業、推遲論文答辯等意見。
(四)對品行不端或不適合繼續培養的研究生,提出解除與其指導關系的申請及合適的處理意見。
(五)導師對于學術論文、發明專利、學位論文等研究成果有署名權。
(六)參與研究生教育教學研究和改革,對學校研究生教育工作提出建議或意見。
(七)在研究生教育方面受到不公正待遇時,有權向所在培養單位或學校提出申訴并得到明確答復。
第十四條 合作導師主要職責包括:
(一)協助做好研究生思想引導、學業指導、行為示范、管理監督、就業指導等工作。
(二)參與研究生指導關鍵環節工作,為研究生開設課程或舉辦專題講座,提供相應的研究、實習(實踐)條件等。
(三)與研究生培養相關的其他責任。
第五章 招生資格審核
第十五條 導師招生資格實行年度審核制。專職導師每年經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核、兼職導師每年經聘任培養單位所在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核,報學校批準后,方可進行下一年度的招生。
第十六條 專職導師基本條件:
我校在編在崗教師、專職科研人員、專業技術人員,身心健康,能承擔研究生教學與科研任務,有充足的經費用于研究生培養;能履行導師職責,每年保證有半年以上的時間在崗指導研究生。
學術型導師應主持國家或省部級科研項目;專業型導師應主持行業或企業委托的科研項目,或具有重要工程應用背景的科研項目。學術型導師和專業型導師可兼任。
第十七條 兼職導師基本條件:
原則上不聘請校外人員或短期在校人員(在校時間≤3個月)招收指導我校研究生。確因學科發展和人才培養需要聘請其指導博士生者,須與學校簽訂協議,原則上應是國家級人才且保證來我校工作時間(每年一般不得少于3個月)。聘期內經我校相關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推薦,并確定校內合作導師后方可申請博士生招生。校內合作導師每年只能與一名兼職導師合作指導博士生,承擔兼職導師所招收博士生的培養經費并履行聯合培養職責。兼職導師在研究生培養方面須履行我校導師崗位職責。
第十八條 合作導師基本條件:
根據學科發展與研究生培養環節需要,可聘請校內教師、專職科研人員、專業技術人員或校外相關學科領域專家、行(企)業專家、國(境)外專家擔任合作導師。
合作導師在本專業領域應具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和較高的業務水平,熱愛研究生教育事業,熟悉本專業研究生培養的規律和特點,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社會聲譽。原則上應具有副高級及以上職稱,或認定相當于副高級職稱,申請博士生合作導師的原則上應具有正高職稱。身心健康,能夠履行合作導師職責。校外合作導師實行協議制,須與培養單位簽署合作培養協議。
第十九條 滿足導師基本要求及條件,能認真履行導師職責,正確行使導師權力,可申請下一年度招生資格。
(一)申請招收博士研究生人員應滿足以下條件:
1.招生年度的6月30日至其退休的年限不得少于培養一屆博士生或碩博連讀轉博生的要求。暫不退休人員、經批準延聘人員,其退休年齡按校人事部門文件及相關規定執行。
2.初次招收博士生的申請人,至其招生年度的6月30日年齡不超過56周歲(含56周歲)。
3.具有副高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50周歲(含50周歲)以下的初次申請者須具有博士學位。
4.承擔適合博士學術或專業學位研究生培養的科研項目,科研經費充足,能提供博士生部分培養費用和生活津貼,具體由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確定。
5.近年來發表過高水平學術論文、專著,或獲得過省部級及以上科研獎勵或人文社科優秀成果獎等,具體由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確定。
6.初次申請招收博士生人員應獨立完整培養過一屆全日制相應類別碩士研究生(包括碩博連讀生的碩士階段),或在國內外參加博士生指導小組協助培養博士生,培養質量較好,無教學、培養等方面責任事故,能承擔研究生教學任務。
7.本人作為第一導師指導的目前仍在校就讀的博士生總數原則上不超過12人(不含非全日制在職攻讀博士學位人員)。
(二)申請招收碩士研究生人員應滿足以下條件:
1.招生年度的6月30日至其退休的年限不得少于培養一屆碩士生的要求。暫不退休人員、經批準延聘人員,其退休年齡按校人事部門文件及相關規定執行。
2.具有副高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具有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且具有博士學位,或具有碩士學位且擔任中級專業技術職務5年及以上。
3.近年來的科研項目、科研成果滿足相關要求,具體由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確定。
4.初次申請招收碩士生人員應協助指導過碩士研究生,無教學、培養等方面的責任事故,能承擔研究生教學科研任務。
第二十條 審核工作要求:
(一)培養單位應根據年度招生需要,綜合考慮學科特點、導師隊伍年齡結構,導師師德表現、學術水平、科研任務、培養質量、培訓情況,研究生對導師育人工作評價等,確定下一年度招生導師。
(二)初次申請招生人員與已招收人員按同一標準進行審核;較高專業技術職務人員和較低專業技術職務人員按同一標準進行審核。
(三)全日制專業學位研究生招生資格認定與學術學位研究生招生資格認定分類進行。
(四)獲得博士生招生資格的導師同時可以招收同一級學科學位授權點相同類型碩士生,不必另行申請。
(五)導師原則上只能在1個一級學科(含相近的專業學位授權點)下提出招生申請。
(六)根據學科交叉研究需要,有關導師可提出跨一級學科招生申請,經所跨學科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核同意,并確定所跨學科合作導師,明確主輔。
(七)各類引進人才在引進時確認其獲得博士生招生資格的,由校人才工作辦公室報學位辦公室備案,獲得下一年度博士生招生資格。
(八)對新增學位授權點導師申請招生的學科限定、招生條件和指導研究生數的限額,在該學位授權點一個培養周期內可適當放寬。
(九)根據學科發展需要,對擁有杰出的標志性科研成果,且在研究生培養方面成效顯著的導師,科研經費要求可適當放寬,按照一事一議的原則,經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核通過后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批。
(十)超過規定年齡,但因特殊原因仍需招生的導師,如正在以項目負責人身份承擔國家重大項目(課題),且項目距結題時限為兩年及以上,可向培養單位提出招生申請,經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核通過后報學校審批。
(十一)新調入我校的教師,在外校已具有導師資格(不含兼職)申請我校對應學位授權點研究生招生資格時,需提供有效證明材料,依照曾招收人員提請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核通過后報學校審批。
第二十一條 審核具體程序:
(一)本人申請。符合招生基本條件和要求的人員,填寫和提供相關材料,在規定時間內向所在培養單位提出申請。
(二)培養單位審核。培養單位對申請人政治表現、師德師風、學術誠信等方面進行把關,實行師德師風問題“一票否決制”。申請人在認定過程中提供虛假材料的,一經查實,即取消其3年申請資格。
(三)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議。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對申請人材料進行審核評議,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獲得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全體成員2/3以上同意者為通過。
對于初次申請招收培養博士生人員,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可組織校外專家評議或學術答辯。
(四)招生培養單位公示。審核通過的導師名單須在本單位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
(五)學校審批備案。各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將公示后無異議的名單報研究生院,其中申請招收碩士生人員,獲得下一年度碩士研究生招收資格;其中曾招收培養博士生人員,經分管校領導批準后,獲得下一年度博士生招生資格;其中首次申請招收博士生人員,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批通過后獲得下一年度博士生招生資格。
(六)公示期內對審核有爭議或有其它特殊情況者,應在規定時間內以書面形式向所屬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提出。對學位評定分委員會處理意見仍有異議的,可向學位辦公室提交書面材料,申請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復議。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復議決定為校內最終決定。
第二十二條 兼職導師招收博士生的申請條件、審核程序與校內人員相同,每年最多只能招收1名博士生,招生名額由聘任單位自行統籌解決,學校不另行安排。
第二十三條 合作導師由培養單位或校內導師推薦,提交個人申請材料,經所在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核通過后備案,并由培養單位頒發聘書。合作導師聘期一般為3年,期滿后由聘任單位對其重新考核,合格者可以繼續聘任。
第二十四條 培養單位應根據本文件要求并結合學科特點與發展目標,制定本單位導師招生資格具體條件及審核實施細則,經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確定,研究生院審核同意后公布執行。其中,博士生導師招生科研條件不得低于學校規定的最低要求。
第六章 導師管理服務
第二十五條 根據培養單位招生資格認定工作規范程度和研究生培養質量,學校確定部分培養單位實行招生資格自主審核認定。自主審核單位須嚴格按照相關要求制定本單位導師資格認定方案,報學校審核通過后實施。自主審核單位應合理控制導師隊伍規模,不斷優化導師隊伍的年齡結構、專業結構及類型結構,提升導師隊伍整體水平。無法保證導師隊伍質量的培養單位,學校將取消其自主審核權限。
第二十六條 導師招收研究生實行導師與研究生雙向選擇制度,由培養單位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相應辦法。鼓勵學術水平高、科研任務多,且培養質量好的導師多招收研究生。
第二十七條 在培養過程中一般不作導師調整。導師因公外出工作時,應妥善安排離校期間的研究生指導工作,必要時申請一名校內合作導師協助指導研究生。導師因調離學校,或因公出國(境)一年以上,或未經學校同意擅自離校三個月及以上,或因健康狀況不能堅持正常工作,或因導師資格被取消,導致不能履行導師職責,其指導的研究生由培養單位按學籍管理相關規定另行調整導師。
第二十八條 出現下列任一情形者,除給予導師批評教育外,視情節輕重,暫停其招生資格1-2年,情節嚴重者取消其招生資格。
(一)不能嚴格履行導師職責,不按期指導研究生或對研究生疏于指導和管理并造成不良影響。
(二)對研究生學術研究要求不嚴,同意所指導的研究生申請學位論文答辯,但在學位論文評閱或答辯中,三年累計出現兩人(次)不通過。
(三)研究生出現弄虛作假、抄襲剽竊等學術不端行為,導師失察并造成不良影響。
(四)指導的學位論文上一年度被國務院學位辦、省學位委員會或學校抽檢認定存在問題。
(五)不按照學校規定給研究生發放助研津貼。
(六)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認定其它須暫停招生的情況。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據高校教師師德失范行為處理相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及相應處罰,包括暫停招生資格、取消導師資格等。
(一)詆毀黨的領導、傳播不正當言論;暗示或教唆研究生從事國家禁止的政治性活動或與研究生身份不符的活動,造成不良影響。
(二)在研究生招生、考試、科研、學位論文答辯等工作中徇私舞弊,情節惡劣,造成不良影響。
(三)在科研工作中弄虛作假、抄襲剽竊、篡改侵吞他人學術成果、濫用學術資源和學術影響。
(五)擅自從事影響正常教學科研的兼職兼薪工作。
(六)索要或收受學生及家長禮品、禮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等行為。
(七)安排研究生承擔屬于私人領域和家庭生活的事務,或安排研究生在與個人利益相關的單位從事與研究生培養無關的活動。
(八)侵害學生正當利益,或侮辱、要挾學生。
(九)對學生實施性騷擾、猥褻或與學生發生不正當關系。
(十)其他違反高校教師職業道德的行為。
第三十條 對于在導師招生資格審核以及導師管理工作中存在問題的培養單位,學校將視情況做出約談、減少招生計劃、停止招生直至撤銷學位授權的處理。
第三十一條 學校和培養單位應充分尊重和保障導師在招生、培養、資助、學術評價等環節中的權利和自主性,提升服務水平,簡化辦事流程,提升信息化水平,暢通導師意見表達和申訴渠道,營造良好的育人氛圍,提升導師滿意度。
第七章 育人能力提升
第三十二條 學校設立專項資金,用于導師崗前和在崗培訓。每年定期組織新任導師崗前培訓,新任導師必須參加崗前培訓后方可招收、指導研究生;每學期定期組織“導師沙龍”、專題報告等在崗培訓活動。
第三十三條 培養單位應建立和完善本單位導師培訓制度,導師參加培訓情況要與招生資格審核掛鉤。定期開展學術研討、經驗交流、教學觀摩等活動,每年開展導師集中培訓或專題研討不得少于1次。
第三十四條 學校開展“我心目中的好導師”、“優秀研究生指導教師”、“優秀研究生指導教師團隊”、“優秀學位論文指導教師”等評選活動,對認真履行導師職責、研究生培養成效顯著的導師(團隊)給予表彰獎勵,并采取多種形式對先進集體和個人事跡進行宣傳。
第三十五條 各培養單位應根據本單位學科特點和實際情況,在導師負責制基礎上,組建相應類型的導師團隊。
(一)傳統學科團隊:成員來自同一個一級學科,充分發揮經驗豐富的導師對青年導師的“傳、幫、帶”作用。
(二)交叉學科團隊:成員來自跨學科門類或多個一級學科,充分利用團隊成員的不同學術專長,發揮優勢互補作用,引領創新型人才培養。
(三)校企聯合團隊:成員來自高校以及和本學科相關的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后者以兼職導師或者合作導師身份實際參與研究生培養過程,著重對研究生實踐創新能力進行指導。
第三十六條 鼓勵導師團隊成立若干導師指導小組(以下簡稱導師組),全程指導培養研究生。導師組第一導師在研究生培養過程中負首要責任,導師組其他成員負責協助第一導師完成培養任務,必要時代行第一導師職責。博士生的培養須施行導師組制度。
第三十七條 培養單位應逐步實行學術休假制度,支持導師開展學術交流、訪學和參與行業企業實踐,促進導師職業發展。對學術型導師,通過學術交流和訪學增強對學術前沿的把握和探究能力,不斷提升科研指導水平;對專業型導師,通過支持其參與行業企業實踐,加強與科研院所和企業的交流,不斷提升實踐指導能力。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有關條款若與上級文件規定不一致的,以上級文件規定為準;與學校原有規定不一致的,以本文件規定為準。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原《山東大學關于印發〈山東大學申請招收博士生人員認定工作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山大研字〔2015〕27號)、原《關于印發〈山東大學碩士研究生指導教師遴選實施細則〉的通知》(山大研字〔2012〕98號)同時廢止。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研究生院負責解釋。
附件:申請招收博士生人員最低科研要求
附件 申請招收博士生人員最低科研要求 |
所在學科 |
科研項目與可支配經費 |
科研成果(滿足其一) |
備注 |
項目級別及數量 |
可支配經費 |
論文要求 |
其他獲獎情況 |
人文 |
作為項目負責人,新申請到國家社科基金或教育部人文社科規劃項目1項及以上;或新申請到省部級項目1項及以上,且所有項目到賬總經費不少于10萬 |
8萬以上 |
作為第一作者,在CSSCI期刊上發表論文8篇及以上,其中本學科權威學術期刊2篇;或在CSSCI期刊上發表論文4篇及以上,其中本學科權威期刊2篇,并獨立完成一部及以上學術專著;或在《中國 社會科學》等境內外頂級期刊上發表論文1篇及以上; 或作為第一或通訊作者在AHCI、SSCI、SCI、EI(SCI、EI論文適用于交叉學科)源刊發表論文3篇及以上 |
作為前三位完成人獲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成果一等獎;或作為前兩位完成人獲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成果二等獎;或作為第一完成人獲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成果三等獎;或作為前兩位完成人獲省部級科研成果一等獎;或作為第一完成人獲省部級科研成果二等獎 |
近5年內 |
社科 |
作為項目負責人,新申請到國家社科基金或教育部人文社科規劃項目1項及以上;或新申請到省部級項目1項及以上,且所有項目到賬總經費不少于20萬 |
10萬以上 |
所在學科 |
科研項目與可支配經費 |
科研成果(滿足其一) |
備注 |
項目級別及數量 |
可支配經費 |
論文要求 |
其他獲獎情況 |
理學 |
作為項目負責人,新申請到國家級科研項目2項及以上;或新申請到國家級科研項目1項,且所有項目到賬總經費不少于100萬;或所有項目到賬總經費200萬以上 |
30萬以上 |
作為第一或通訊作者,發表SCI收錄論文8篇及以上;或在Nature出版集團納入自然指數統計的期刊上發表論文1篇及以上;或發表一區SCI收錄論文3篇及以上;或發表二區SCI收錄論文5篇及以上 |
作為完成人獲國家級科研成果一等獎;或作為前五位完成人獲國家級科研成果二等獎;或作為前三位完成人獲省部級科研成果一等獎;或作為第一位完成人獲省部級科研成果二等獎 |
近5年內;工程類專業可參照“工學”學科的論文、科研項目和經費要求 |
工學 |
作為項目負責人,新申請到國家級科研項目2項及以上;或新申請到國家級科研項目1項,且所有項目到賬總經費不少于150萬;或所有項目到賬總經費300萬以上 |
40萬以上 |
作為第一或通訊作者,發表SCI、EI收錄論文6篇及以上(其中SCI論文至少2篇);或在Nature出版集團納入自然指數統計的期刊上發表論文1篇及以上;或發表一區SCI收錄論文2篇及以上;或發表二區SCI收錄論文3篇及以上 |
醫學 |
醫學各學科申請招收博士生人員科研要求由醫學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具體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