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培養
關于印發《山東大學碩士研究生指導教師遴選實施細則》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9年10月25日 11:21    點擊次數:1985

關于印發《山東大學遴選碩士研究生指導教師實施細則》的通知

 


山大研字〔201298 

 



關于印發《山東大學碩士研究生指導教師遴選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山東大學碩士研究生指導教師遴選實施細則》業經學校研究通過,現予以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山 東 大 學

                        20121218

 

 

 

 

山東大學碩士研究生指導教師遴選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碩士研究生指導教師隊伍建設,促進我校學位與研究生教育事業發展,提高碩士生的培養質量,根據教育部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遴選碩士生導師的基本原則
  (一)有利于優化研究生導師隊伍的結構,提高研究生導師隊伍的整體素質。

(二)有利于對不同類型研究生的指導和培養,促進學位授予質量的提高。

(三)遴選要堅持標準,嚴格要求,做到公開、公正、公平、合理。

 

第二章 新增列碩士生導師條件

第三條 新增列碩士生導師基本條件
  (一)擁護黨的基本路線,具有強烈的責任感,遵守學術道德規范,品德高尚,為人師表,教書育人,能認真履行導師職責。
  (二)在本學科領域內有較高學術造詣,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當專業技術職務,具備指導碩士生的水平和能力,并保證每年有6個月以上的時間指導研究生。

(三)年齡原則上不超過55周歲。一般應具有博士學位或本學科最高學位。

(四)有較豐富的教學經驗,熟練地掌握一門外國語,至少能開設1門研究生課程。

第四條 碩士學術學位研究生導師申請人,要有穩定的研究方向和較高的科研水平。

(一)近五年學術論文要求

人文社科類申請人作為第一作者至少發表1SSCIAHCI收錄論文;或作為第一作者至少在CSSCI期刊上發表4篇學術論文,其中至少有1篇發表在本學科權威期刊(見《山東大學人文社會科學權威學術期刊目錄(試行)》)上。

理、工、醫類申請人作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在SCI收錄的期刊上至少發表3篇或在EI收錄的期刊上至少發表4篇學術論文;或作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至少發表1篇本學科公認的高影響因子SCI收錄論文。

(二)近五年承擔科研項目要求

作為負責人至少新申請到省部級及以上非自籌經費科研項目1項。

第五條 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導師申請人,要有較高的科研水平和相應專業學位行業領域較豐富的實踐經驗。

(一)近五年學術成果要求

各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根據專業學位領域特點和本單位具體情況確定學術成果要求。

(二)近五年承擔科研項目要求

工程碩士和藥學碩士指導教師申請者,作為負責人至少新申請到不低于10萬元經費的企事業單位或政府機構委托的項目(橫向項目);其它專業學位研究生指導教師申請者,作為負責人至少新申請到不低于3萬元經費的企事業單位或政府機構委托的項目(橫向項目),經費以學校到賬為準。

(三)有一定期限與所申報專業相關的實際部門工作或實踐經歷,主持或參與過相應專業學位行業領域相關的課題研發,具有所屬專業學位領域較強的職業素質和解決實際問題、實踐技術的能力,能獨立指導專業學位研究生進行實踐活動和學位論文工作。

第六條 新增碩士學術學位研究生導師原則上不接受校外兼職人員申請。

符合要求的校外實踐基地專業人員可申請擔任我校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導師。各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可根據需要聘任校外實際部門人員擔任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合作導師。

第七條 申請人已具備碩士學術學位研究生導師資格,且滿足第五條第二和第三款的要求,經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核通過后,可以指導全日制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

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指導教師滿足第四條的要求,經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核通過后,可以招收學術學位研究生。

第八條 各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可根據相關學科的實際情況制定不低于上述要求的條件,并報學位辦公室備案。

 

第三章  新增列碩士生導師程序

第九條 個人申請
  申請者本人填寫《山東大學申請新增列碩士研究生指導教師人員簡況表》(以下簡稱《簡況表》),同時向所在單位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提交《簡況表》中相應內容的證明材料。

第十條 學位評定分委員會評審

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對申請者材料和資格進行審查和評議,最后以無記名投票方式(獲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全體成員人數2/3以上的同意者即為通過)確定碩士生導師名單。表決通過的名單及其《簡況表》須進行為期一周的公示。公示結束后,將表決通過的名單及其《簡況表》報送校學位辦公室。

第十一條 學校聘任

校學位辦公室對各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提交的《簡況表》對申請人的資格進行形式審核,無異議者由學校發文聘任。

第十二條 新增列碩士生導師工作原則上每兩年一次。對于引進人才,各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可根據學科發展需要即時受理,遴選條件和程序相同。海外引進人才在承擔科研課題等方面的要求可適當放寬。

第四章 招生資格審查

第十三條 在崗碩士生導師招生資格審查由各學位評定分委員會負責,每兩年進行一次,與新增列碩士生導師同時進行。滿足下列條件之一即獲得相應類型研究生招生資格:

在崗博士學術學位和專業學位研究生導師;

在崗碩士生導師達到新增列碩士生導師學術論文要求或達到承擔科研項目要求;

新增列碩士生導師。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碩士生導師,暫停其招生資格。

(一)未通過招生資格審核;
  (二)出國時間超過一年以上且不能保證正常指導研究生;
 
  (三)在崗期間不能完整指導一屆研究生;

(四)符合《山東大學研究生指導教師工作規范》規定的應停止招生或取消導師資格的情形。

 

第五章    

第十五條 各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對申請人的材料要認真審核,遴選過程中發現申請人存在學術不端行為,即取消其申請資格。

第十六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負責解釋。原《山東大學遴選碩士生指導教師實施辦法》(山大研字〔200657號)同時廢止。

 


【作者:    責任編輯:王長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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